您好!今天是
您的位置: 首页 > 图书馆服务 > 馆情动态

图书馆·馆配服务热线

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
甲29号院3号楼“华龙大厦” 13层
邮编:100029
010-59367095
010-59367080(fax)
lib@ssap.cn(email)
867848033(QQ)
  • 新书marc数据下载

  • 可供marc数据下载

  • 分类marc数据下载

【数字印刷】新闻出版总署出《数字印刷管理办法》
2011-01-26 来源:中国新闻出版网/报 记者:王凌

        ●数字印刷企业硬件底线: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50平方米、注册资金100万元、1台生产型数字印刷机

        ●新办法21日起施行,数字印刷企业须自该日起180日内办手续

 

        中国新闻出版报讯 (记者王凌)《数字印刷管理办法》日前公布,该《办法》将于201121日起开始施行。111日,新闻出版总署下发《关于印发〈数字印刷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,要求各地新闻出版局遵照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 近年来,数字印刷在西方国家快速膨胀,我国新兴数字印刷市场亦渐成规模。因数字印刷与其他印刷门类相比具有不同的技术和市场特点,在其市场成熟过程中,显现出一些新状态、新情况和新问题。为规范数字印刷经营活动,促进数字印刷健康发展,总署调研分析了目前印刷市场实际情况,根据《出版管理条例》、《印刷业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出台了《数字印刷管理办法》。

        《办法》包括总则、企业设立、经营活动管理、法律责任四章,共23条,管理针对“采用生产型数字印刷机从事出版物、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经营活动”,而“高速数字复合机类设备生产”不在其内。

        《办法》规定数字印刷企业硬件底线为: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50平方米;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;1台生产型数字印刷机。而连锁经营,须由5个以上连锁门店组成,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。该规定根据数字印刷所具有的生产短版化、个性化,设备小型化、智能化等经营特点,将原印刷企业入行门槛大大降低。

        《办法》施行前已经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,须自今年21日起的180日内,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。现企业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,免于办理数字印刷审批手续,而超出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,须办理审批手续。

 

责任编辑:周岚
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3号楼“华龙大厦”A/B座13层、15层 邮编:100029
网站管理:010-59367077  咨询/销售:010-59367070/7028  发行部:010-59367089  客服QQ:1265056568  邮箱:duzhe@ssap.cn  销售传真:010-59367079
版权所有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京ICP备06036494号-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507